公司法、新公司法
-公司法首页 | 最新公司法 | 新公司法解读 | 新旧公司法对比 | 新公司法案例 | 注册公司信息 | 学法网友情链接
  步步高学法网为您提供最新公司法全文,而且配备了尽可能多的参考资料帮您理解这部最新公司法。新公司法全文、新公司法解读、新旧公司法对比、新公司法案例等,相信都是你极好的参考材料,我们将不断改进为您提供更好的资讯。

新公司法--第四章第五节: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


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,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。

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,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,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  
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  
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,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、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,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。
  
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,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,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。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,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。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,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

网站版权所有:步步高学法网(新公司法全文、新公司法解读) QQ:271446496 friendzqp@188.com 备案序号:蜀ICP备0506567号